为了规范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保障用印效率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党委印章和学院印章均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公司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委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经理是学院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办公室主任是印章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学院办公室行政秘书是印章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印章具体使用范围
1、以学院名义向学校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以学院名义向院内单位印发的文件,以学院名义向校外发出联系工作的函件;
2、经学校授权,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协议、合同;
3、院内人员因公、因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材料;
4、以学院名义颁发的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
5、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应加盖学院印章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第四条 印章使用程序
1、用印申请与审批。用印人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如批量用印,应附名册或文件清单,交学院办公室,报相应第一责任人审批;必要时,相应第一责任人可以授权直接责任人审批;临时因紧急情形用印时,具体责任人可以口头呈报审批人,经同意后用印,但用印人应事后补齐书面手续。
2、具体责任人进行用印登记后加盖印章。
3、批量用印时,具体责任人可以委托专人加盖印章,但应负责现场监督。
4、用印后,具体责任人应及时整理、留存审批单、合同、协议副本、名册、文件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具体责任人负责保管印章。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或专门抽屉中,并上锁。
第六条 用印一律在学院办公室内进行,未经相应第一责任人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
第七条 印章不得出借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未经相应第一责任人批准,不得代章。
第九条 印章损坏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更换,确保印痕清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