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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c下注二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12-12-19     浏览次数:7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推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工作由党委和行政之间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党委、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公司党委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做到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公司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有效形成公司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共同承担起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的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分工,公司党委书记和经理要多协商、多沟通、多协作,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性。

  第五条  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学院班子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办事的透明度,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听取批评或建议,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和准确性。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集体决策机制,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与公司党委、校行政保持一致。要接受上级监督,会议作出的与上级有不一致的决定或决议,上级有权纠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讨论研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

  (二)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司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讨论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五)讨论研究学院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教师和教辅人员岗位配置,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研究团队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等重要问题。

  (七)讨论研究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以及团队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研究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

  (九)讨论研究学院年度经费使用原则、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研究学院教职工的津贴分配和创收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研究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年度人员补充调整计划,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科级干部人选的建议,教研室主任、员工政治辅导员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津贴发放、奖惩以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员工奖励、处分以及员工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三)讨论研究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宜。

  (十四)讨论研究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方面的问题。

  (十五)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会议讨论事项属于行政事务的,由行政负责人事先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属于党组织工作方面的,由党组织负责人事先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属于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初步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讨论决策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针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特别是在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和征求意见,并将群众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归纳和整理,使重大决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议前应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为会议决策做好准备。

  第十条  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参加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一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经理、副经理,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尽可能相对固定。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增减会议,如遇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根据讨论议题,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安全稳定、宣传舆论、统战、员工、群团、纪检、干部、人才等工作,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教学、科研、人事、行政、团队建设等工作,党政联席会议由经理主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六条  要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研究讨论干部人事等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血亲、姻亲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用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要加强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围绕主题认真开展讨论,以达到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协调和统一。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公司党委或校行政。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章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抓好会议决定落实和细化工作,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并注意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集体讨论决策事项的贯彻和落实。负责落实的有关同志应在适当时候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需报请公司党委或行政批准的事项,需在得到明确批复之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